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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暂行规定》
狮政〔2003〕综108号
总 则
一、为加快我市人才工程建设步伐,吸引一批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推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9,,9 二、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市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我市企事业是引进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工作和责任。
引进对象及方式
三、本规定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以下简称人才);
(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四、引进方式:
(一)人才引进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可以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
(二)人才可携带项目或资金来我市,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在我市工作。
优惠措施
五、市政府专门建设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到我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住房的,可向市政府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价格参照我市公务员购房时房改价格予以优惠;引进博士,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市政府免费提供一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予以居住。
六、人才凡有居住条件的(包括合法租赁关系或单位提供住房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经所在单位申请,均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把户籍关系随迁。迁入户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提供婚育证明,所在地要把其计生工作纳入管理服务。
七、人才的子女需在本市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享受与其户口所属区域生源同等待遇,免收借读、寄读费用。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的子女可降低10分录取到重点高中。
八、获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津贴奖励。高层次人才在石狮安家的,可享受1-3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引进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的工资外津贴。
九、人才来我市工作后主持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列入国家重点火炬计划并应用于生产中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据项目评定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十、人才携带经省科委以上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前来投产、推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视情况给予重奖。
十一、人才在石狮期间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可申请由市人才发展基金支付其部分生活津贴,并享有石狮市民生活最低保障。
十二、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转入石狮的第一年免收人事代理费,高层次人才长期免收人事代理费。
十三、市职改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才申报相关职称评定。初级职称可直接考核确认;可按非公条件评审任职资格,并按所获职称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
十四、人才可优先参与本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享受政协委员、党代表的推荐,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推选。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人才”和“优秀用人单位”。
十五、实行石狮市人才工作证制度。企业同意录用或聘用后人才应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引进手续及市政府制定的《人才工作证》,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凭证享受办理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相关优惠。
其 它
十六、设立石狮市人才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与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人才资助、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奖励等。
十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人才和服务人才的办事机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才每年进行考核,负责人才的档案管理及材料变更,并为引进人才提供咨询、协调、跟踪等相关服务。
十八、市政府成立人才投诉中心,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应聘人才和用人单位的投诉。市人才投诉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人才政策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十九、各级各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暂行规定由石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