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
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解释是:"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由于是商业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解释与TRIPS趋同,其构成要件为:
(1)是一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
(2)不为公众所知悉;
(3)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4)具有实用性;
(5)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中最基本的是要求权利人在客观上有保密管理的行动,这既是商业秘密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也是诉讼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前提。其实,法律对权利的保密措施并无过高的要求,仅要求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作为权利人是否将该项经营决窍或技术决窍作为商业秘密的客观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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