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综〔2015〕114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各单位:
《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5日
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集聚“人才、人口、人气”,全面深化全域城市化发展改革,以积分管理有效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城市社会治理,提升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人的城镇化。根据石狮市委六届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在石狮工作居住,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实施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后,户口新迁入石狮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为“石狮市新市民”(以下简称“新市民”)。
三、以居住证管理为基础,建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制度。按照综合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个人积分评估,并结合年度公共服务项目指标额进行分项排名,新市民在取得一定积分的基础上,按照积分高低轮候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特定公共服务优惠和待遇。
四、新市民在我市各类非公单位或组织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犯罪行为,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在我市民办高校就业的新市民按照《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新市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自愿申请、分类排名、积分服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六、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实施兑现新市民积分服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办”),承担新市民积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新市民积分建档、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新市民卡,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开发建设新市民积分管理系统和新市民卡系统,发放新市民卡。新市民卡作为积分服务的唯一凭证,搭载各类积分服务和公共应用。
八、各职能部门结合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际,按时向市政府提供年度积分服务政策、积分项目,服务指标额,并科学设置分值、积分标准,严格按照计分标准组织实施评分。
重大、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应积分管理政策,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市积分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入住、入学、入医、入保、培训、创业扶持、入新市民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局:负责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等创新驱动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教育培训、学历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十大金牌工人、百佳企业职工和名师带高徒等职工荣誉表彰及职工培训、技能竞赛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社会保险、工作年限情况证明;就业促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工种引进、以工引工、技能竞赛、职业培训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涉及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补贴相关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献血证明;捐赠证明和登记采样、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非法行医等卫生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岗位的从业健康证明、产品质量项目、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就业单位类别和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核查评分。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慈善捐赠、义工活动记录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委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好人好事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负责交通运输管理项目的核查评分。
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体旅游、新闻出版有关项目、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社会信用信息核查评分。
第三章 积分项目
九、按分类管理要求,将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分为A类、B类。A类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才、经商投资创业等积分人员;B类为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基层岗位、一线实际操作工作等积分人员。
十、因经济社会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新市民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工作经历、社会贡献等情况,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
指标体系包括公共指标、加分指标(A类、B类)、扣减分指标3类。
(一)公共指标:包括年龄情况、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守法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在石工作年限、社会服务、表彰奖励、急需紧缺人才(工种)、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积分项。
(二)A类加分指标:包括专利发明、成果转化、创新驱动、投资纳税、带动就业、社会信用情况等加分项。
(三)B类加分指标:包括以工引工、素质提升、技术创新、职业技能竞赛等加分项。
(四)扣减分指标:包括社会不良信用、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减分项。
十一、年度积分服务项目、指标额、计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年度公共服务资源调配情况具体研究确定,并通过政府网站、积分管理网络系统等向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章 积分管理
十二、信息建档。设立市积分服务大厅,各镇(街道)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多渠道建立新市民个人积分信息档案。
(一)窗口建档。申请人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向窗口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证明材料,在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录入初始信息,建立新市民个人积分档案;
(二)企业单位成批建档。由企业单位向辖区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同意授权,由企业负责单位成员成批建档工作;
(三)个人自主建档。新市民自行通过互联网在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录入初始信息,建立个人积分档案。
十三、积分生成。积分管理系统根据个人信息,按照对应分值自动生成个人模拟积分,并向申请人发出提示消息。
十四、初次排名。管理系统对积分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汇总生成全市积分初次排名。
积分排名按就高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公共指标积分值)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十五、二次审核。积分办根据积分服务项目指标额,对积分初次排名进行审核确认,按照一定比例将初审符合条件名单连同申请资料,提交各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分。具体责任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评分完成后,将各类资料交还市积分办存档。
十六、积分调整。积分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调整累计积分,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十七、公示核查。二次审核后,对拟列入公共服务享受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积分分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受到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报新市民本人。
十八、积分查询。建立积分查询系统。依托12345便民服务中心,提供积分查询服务。新市民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45”便民服务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十九、积分兑现。符合积分兑现条件的新市民拟申请享受相应积分服务项目时,由积分办出具“石狮新市民卡”,由申请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积分权益服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积分不因享受公共服务而扣减,优质稀缺公共服务资源不予重复享受。
二十、重点人才。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持有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的重点人才,达到《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一、二类人才标准的重点人才,或获得国家道德模范、石狮市荣誉市民等重点人才,经市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同意,直接享受当年度的积分服务待遇。
二十一、积分退出。建立积分退出机制,申请人在积分服务公示前,经个人申请,可以退出积分管理。申请人有犯罪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显失社会信用或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等不宜参加积分管理情况时,拉入“黑名单”,退出积分管理或终止积分资格。
第五章 积分服务
二十二、实施积分服务优惠政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构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紧缺公共服务差异化格局。
(一)积分入住
市政府每年划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新市民公寓、购房补助名额,对符合积分条件对象实施住房优惠政策:①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优惠,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②实施政府微利房政策,照顾购买政府提供的优惠价格商品住房(限价房);③实行新市民住房保障计划,每年提供若干个购房补助名额鼓励新市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二)积分入学
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分片区拿出一定数量的市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市直公办学校起读年级学位,供新市民子女积分申请入读。
(三)积分入医
每年提供一批参合名额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家庭户成员,凭积分参加我市新农合,与本市户籍参合人同等缴交个人参合费,同等享受各级财政新农合资金补助,同等享受住院及门诊等各项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
符合积分条件的新市民可参加本市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制度,由个人按统筹标准20%左右的比例缴费(按四舍五入法取十位整数值),统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按本市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政策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新市民积分入医规定以当年度新农合政策为准。
(四)积分入保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推动平等享受城镇社会保险。每年提供一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名额供户籍在省外新市民积分参加或为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新市民提供参保资金补助。
(五)积分培训
新市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优惠和就业援助。推行积分免费技能培训,将新市民纳入创业培训补助范围。以发放免费职业培训券方式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每年提供一批免费职业培训名额、一批免费技能鉴定名额、一批免费创业培训名额,供符合积分条件新市民参加。
(六)积分创业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每年提供一批积分创业扶持名额,供积分创业人员申请,其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可申请一定数额的创业小额贷款并获得全额贴息、项目经评估可免租入驻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免租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积分入新市民卡
在服务指标额内的新市民可获得“新市民卡”(即新市民积分服务卡),享有各项市民应用优惠,包括:
①公交优惠:享受本市市民同等的公交乘坐优惠政策。
②就诊一卡通:办理包含病人基本信息和预交金信息的磁卡或IC卡,实现门诊缴费充值,预约挂号、病历存储查询的关联医院应用,一卡就医通行。
③图书馆、体育场馆应用:持卡可在全市图书馆(室)免费借阅图书,优惠使用各类体育场馆。
④观影应用:持卡可在指定的电影院优惠观看电影。
⑤购物消费及品牌企业服务应用:凭卡享受我市商超、品牌企业等有关消费优惠。
⑥居住证24项权益和公共服务应用。(详见《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2〕212号)。
⑦其他新市民卡应用。
(八)积分荣誉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新市民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中新市民的比例,积极引导新市民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对积分排名前10名(A、B类各10名)对象推荐参选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和荣誉市民。
营造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的氛围。加强对新市民的人文关怀,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对积分排名前50名推荐评选“年度优秀新市民”,并给予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二十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加强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就业服务、社保经办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教育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实现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提高全域城市化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二十五、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占用、浪费公共资源、无故弃用、非法使用公共服务指标额的积分人员,一经发现查实,终止其积分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七、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管理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积分办反映,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国家和福建省、泉州市对新市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本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由市积分办另行制定,重大公共服务项目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本暂行规定由市积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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