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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服务协议》

  本网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本网站所有。
  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仅适用于招聘单位、信息发布商(统称注册公司)和求职者,三方行为必须受以下陈述协议制约,如若不接受该协议,则不能成为本网站的会员,该协议一经接受立即生效。本网站保留更新本协议,之后再通知会员的权利。如果您对本网站声明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更改都是不可接受的,这样您享有的会员资格与服务即被取消;否则本网站将默认您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更改的接受。

一、用户服务基本条款

1. 用户(求职者)

  求职者必须同意使用本网站仅用于合法的目的,也就是说,仅用于求职。已注册求职者可以把个人简历通过本网站或直接发送给在本网站已注册的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求职者个人简历仍储存在本网站数据库中,直至求职者把个人简历从其中删除为止。本网站保留对求职者个人简历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求职者的许可,本网站不会把求职人员的个人简历转发给任何未经注册的潜在雇主,但对本网站会员或通过使用本网站搜索引擎及其他方式的第三方用户有权查询到求职者的所有资料,求职人员须同意本网站可以采用其个人资料作为营销的用途。求职者必须独自全部承担由于向注册公司或其他用户发送个人资料所形成的一切风险。本网站对于任何公司(不管它是否在中国境内)与求职者之间所造成的任何纠纷,概不负责。

2. 用户(注册公司)

  h本网站一经确认收到注册公司所须的相关服务费用,注册公司即享有本网站正式会员的资格,允许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在本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或其他信息。本网站正式会员有权进入本网站数据库进行购买服务权限范围内的查询,但禁止利用此项权利进行查询人才以外的其他用途。注册公司须独自对登记在h本网站上及其他链接页面上的内容的正确性负责。本网站保留对注册公司资料进行修改的权力。本网站保留在适当的时候制订新的服务收费标准的权力。本网站对拒绝接受新的收费标准的公司,保留延缓或中止该公司会员资格的权利,而且,本网站的这种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和豁免于一切损害赔偿。

3. 明令禁止条款(适用于求职者与注册公司)

  求职者与注册公司严禁使用本网站试图实现以下所列之目的。

  -求职者不能登记(或邮寄)不完全的、虚假的个人信息。

  -求职者试图获取职位以外的内容;用人单位试图得到求职者个人简历以外的其他信息。

  -任何用户不得通过打印、下载、拷贝或其他方式再造其他用户的可辨认的信息。未经特定用户同意的上述任何操作都被严格禁止。

  -任何用户不得删除或更改其他个人或实体登记的资料。

  -严禁任何用户侵犯或试图侵犯本网站网站的安全性。包括:登录没有对其授权进入的服务器或帐号;进入没有对其开放的本网站数据库;试图探测或测试本网站及其系统的薄弱点;试图干扰本网站对用户提供的服务;向用户发送包括促销产品广告或服务之类的未经相关用户允诺的电子邮件。对网站系统或网络安全造成损害或破坏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海峡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用户不得使用本网站传发或储存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实体的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禁止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庸俗或淫秽的信息。

二、版权、商标权等

  版权: 网站定义的内容包括:所有图标、图表、文字、声音、相片、录像、软件;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本网站明确的书面批准,任何个人或实体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未经所有者许可任何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责任和义务

  本网站无需全天监控网站运作;但拥有该项权利。本网站所有用户必须认可自己所输入的表格、内容、简历的正确性;独立对链接的页面、内容承担责任。本网站对任何与本网站链接的网站的内容的正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不承诺特定用户或特定数量的用户浏览任何个人简历、招聘信息或链接页面。本网站不承诺能够长期无错误运营;不保证其服务器免受病毒或其他机械故障的侵扰。如果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网站时造成需要维修、更换设备或丢失数据的情况,本网站对这些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就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放弃承诺无机械故障;放弃承诺免使第三方权利受到侵害;放弃承诺本网站内容、服务、软件、文本、图像、链接等的适用性、精确性、可靠性、完整性。

四、个人风险条款

  用户必须同意独自承担由于登录本网站或通过本网站登录到其他站点而形成的全部风险。所有用户独立承担与他人交流信息及发送应聘/招聘意向所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担保用户发送给另一方用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与可靠性。用户对所接受的资料的信任纯属个人风险。本网站一经发现任何有违反本协议或侵犯法律的行为,有权马上解除该用户的会员资格及禁止其再次登录本网站。本网站保留删除一切非法的、辱骂性的及不健康的资料的权力。

五、赔偿

  所有用户须承诺保障和维护本网站全体成员的利益;承诺对本网站网站及其领导层、雇员和代理商免受索赔和诉讼;承诺赔偿由于其违反本协议及/或使用本网站而造成的对上述人员的损害。本网站将尽快对上述索赔、诉讼知照或传唤相关人士。

六、不承诺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及其领导人、主管、雇员和代理商拒绝对由于用户使用本网站及其内容或不能使用本网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提供任何担保。

七、有限责任条款

  用户对本网站提出的索赔金额以该用户对本网站缴交的最高款项为限。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限条款

  本协议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用户与本网站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如发生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该条款将按相关法律重新解释,而其他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我们将定时寄发电子邮件、电子贺卡、资讯或电子杂志给注册用户,若您接受项服务款,即表示您同意收到我们的电子邮件、电子贺卡、资讯或电子杂志。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八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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